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适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4]187号 2004-03-30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9月2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07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肇地税发[2004]9号请示悉。经研究,现对个体工商户适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等十一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的有关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包括个体工商户,凡在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05年底之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政策。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3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