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6]14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啤酒酿造过程产生的废酵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5-15
摘要: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废酵母与麦糟均属于啤酒酿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糟料产品,用于作为饲料的废酵母也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规定的单一大宗饲料中酒糟范畴,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啤酒酿造过程产生的废酵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6]142号            2006-05-15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啤酒酿造过程产生的废酵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莆国税发[2006]1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废酵母与麦糟均属于啤酒酿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糟料产品,用于作为饲料的废酵母也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规定的单一大宗饲料中酒糟范畴,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特此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