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函[2004]9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2-16
摘要:对不具备电子数据采集条件的纳税人,其《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的电子数据软盘(或存储介质)信息,可由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金税工程技术服务单位等中介机构代为采集。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云国税函[2004]95号       2004-02-16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废止涉及关于废旧物资发票及清单管理的规定,及第五条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结合云国税发[2003]171号174号文件相关政策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4年4月1日(申报抵扣时间)起,《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云税流字[1994]53号)中第“二”条规定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废旧物资购销凭证加强增值税政策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74号)中第“三”、“五”、“七”条规定予以废止。

  二、自2004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非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软盘(或存储介质)。

  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非一般纳税人)按《通知》规定应补报的2004年2月份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的纸质资料和3月份纳税申报期内应同时报送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的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软盘(或存储介质)信息,须于2004年4月20日前补报完毕。

  三、对不具备条件下载《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废旧物资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的纳税人,由县(市、区)局下载并免费为纳税人安装。

  四、对不具备电子数据采集条件的纳税人,其《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的电子数据软盘(或存储介质)信息,可由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金税工程技术服务单位等中介机构代为采集。

  县(市、区)局应对辖区内的这部分纳税人和有受托代为采集数据的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数据采集全面、准确。同时应督促纳税人创造条件尽快实现自己采集电子数据。

  五、[条款废止]按《通知》规定,除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8栏进行调整外,还须对其第28-31栏作相应调整。第28栏调整为“其中:海关完税凭证”、第29栏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第30栏调整为“废旧物资发票”、第31栏调整为“运费发票”。

  重新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

  六、执行本通知涉及的计算机软件升级问题另行安排。按规定必须做而目前不能运用计算机完成的有关审核工作,应以手工方式完成。

  七、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2月1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