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地点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琼地税发[2000]394号 2000-11-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0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据反映,我省部分企业下属市县分公司不实行独立的工资和财务核算,其员工的工资及奖金全部由省公司统一管理和发放,市县分公司定期将所发生费用的原始凭证上报省公司财务部门,由省公司统一审核和记帐,并进行财务处理。对这类企业的工资发放形式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扣缴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经研究,现就个人所得税扣缴地点明确如下: 一、如由省公司计算工资薪金、奖金并直接发放给个人或直接通过银行汇入个人帐户的,个人所得税应由省公司代扣代缴并向省公司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管机关申报缴纳;如省公司仅计算个人应发工资薪金,而工资总额是汇给市县分公司后,再由市县分公司发放给个人的,则省公司应将个人应发工资薪金和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一并汇给市县分公司,由其向所在地方税务征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由省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各市县分公司如另外发放奖金、补贴,应合并当期的工资薪金、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市县分公司发放的此部分奖金、补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分公司所在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各直属局应加强对此类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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