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货物运输业税收通用完税关于开具货物运输业税收通用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4]267号 2004-09-03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2004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决定从2004年7月1日(后总局又发文延缓至9月30日)起全国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其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货运发票(代开)》)票面上增加了扣缴税额、税率及完税凭证号码一栏。由于我省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委托交通征稽部门代征地方各税,且以养路费收费票据(含税款)代替定额内税款的完税凭证,无法在《货运发票(代开)》上填写扣缴税额、税率及完税凭证号码栏。为解决以上问题,现对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缴纳定额税款后,需要开具发票在定额以内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发票的开具金额换算的税额,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并做到一票一证;定额外开具发票的,使用《辽宁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其开具完税凭证。 二、为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定额内开具的完税凭证需加盖《不作为报销凭证专章》(“不作为报销凭证专章”式样附后)。各市按省局规定式样进行刻制(见附件)。 附件:不作为报销凭证专章(式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ΟΟ四年九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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