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549号 2003-11-25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03]44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福建兴业银行取得财政部在境外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企业所得税。 二、增资扩股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待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予以明确。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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