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5]234号 2005-07-07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河北分公司)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冀国税发[2004]102号),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自2005年8月1日起,中石油河北公司由原以加油站为单位按规定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改为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一个加油站(分公司),负责本县(市、区)为单位,确定一个加油站(分公司),负责本县(市、区)全部中石油河北公司所属加油站的管理、会计核算和汇总各加油站销售收入工作,按规定的预征率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负责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名单附后)。 二、目前尚未设立中石油河北公司下属加油站的县(市、区),以中石油河北公司在该地设立的第一家加油站为汇总缴纳增值税单位。 三、中石油河北公司所属加油站(分公司)继续执行09的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为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7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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