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财政部湖北监管局 湖北省审计厅关于新冠疫情防控专项优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鄂财金发[2020]6号 2020-4-1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审计局,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财办金[2020]13号)等要求,为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优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本办法中专项优惠贷款,是指2020年湖北境内纳入国家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申报的、取得央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由指定金融机构按规定优惠利率发放的贷款。 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录企业,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废处理、商贸流通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市场报价利率贴息30%,其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不适用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 一是“贴息跟着贷款走”原则。对企业取得的专项优惠贷款,财政按银行实际发放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企业专项优惠贷款到期或提前还款,财政贴息随即终止。二是简便易行原则。充分利用已有信息资料和网络等方式,简化企业贴息申报审核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权责对等原则。申请贷款贴息企业应承诺按规定使用贷款资金,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四是公开透明原则。财政部门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和支持企业情况在官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资金来源及拨付方式 中央财政专项优惠贷款贴息资金。省财政厅在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到位前,可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县市,待财政部资金到位后据实清算。 5月31日前,省财政厅将全省专项优惠贷款贴息资金需求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审核。 四、贴息对象 2020年湖北省境内获得专项优惠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企业省内分公司在湖北境内取得的专项优惠贷款,其财政贴息由我省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湖北境内集团公司及省内分支机构的专项优惠贷款贴息,由公司注册地财政部门负责拨付。 五、贴息标准和期限 财政部门按照企业专项优惠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不超过1年。 六、贴息流程 (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组织金融机构按季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优惠贷款的明细情况(附件1),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所属市县区、企业名称、企业行业分类、名单制类别),分笔贷款情况(贷款金额、贷款银行、合同签订日期、贷款起讫日期、贷款实际利率),专项优惠贷款调整情况及原因(包括提前还款、审计整改等)。 (二)市县财政部门组织贴息申报。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提供的企业名录,通知相关企业申报财政贴息,提交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2),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贴息资金账号、专项优惠贷款清单、资金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贷款合同、贷款凭证以及政府下达疫情防控任务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于2020年5月10日前经市州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并按季核定下达各企业贴息资金额度。省财政厅采取预拨方式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同时,省财政厅根据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提供的企业专项优惠贷款明细情况,财政部贴息审核确认情况,以及各地申报审核情况,按季核定企业贴息资金(含全年预测数)并通知到市县财政部门。省财政厅根据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按季提供的专项优惠贷款使用调整情况,财政部贴息审核确认情况,以及审计机关和财政监督检查等情况,及时将企业贴息资金调整情况告知相关市县。 (四)市县财政部门按季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核定的辖区内企业贴息资金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为加快贴息进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已发放优惠贷款,在财政部审核确认前,各地可先按省财政厅初步审核情况进行贴息,待财政部审核确认后再根据通知予以调整。 (五)贴息清算。专项优惠贷款到期后,省财政厅根据政策期限内应贴息资金数额,通过普惠金融专项资金与市县结算。同时,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与企业结清专项优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 七、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把关,切实加强对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省财政厅根据掌握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汇总反馈我省贴息资金拨付数额、支持优惠再贷款规模、支持企业总数等情况,做好贴息资金的汇总申报、核定、拨付等工作,督促各地及时做好企业贴息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等工作,通过官网等渠道公示贴息资金情况、宣传政策实施效果,会同人民银行及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优惠贷款和财政贴息情况反馈相关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与本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银行加强沟通,实时掌握优惠贷款发放进度,主动上门对接服务,宣传贴息政策,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企业。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建立专项优惠贷款电子台账,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指导和督促相关金融机构加强贷后管理。 财政部湖北监管局重点组织开展贴息资金审核,切实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效,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监管工作重点关注贴息企业是否符合规定范围并纳入名单制管理,贷款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额度与保供任务匹配情况,贷款时间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贷款借新还旧、金融套利等违规行为。 各级审计机关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和贴息资金跟踪审计,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 八、监督管理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监督。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优惠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服从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如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追回财政贴息资金: (一)经财政部最终审核,不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 (二)出现未严格按照要求使用资金、将存量贷款改头换面、改变资金用途、生产物资不服从国家调配等情况的; (三)违反财政部门其他规定的。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按要求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财政贴息资金。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跟踪了解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企业贴息贷款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国家资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市县财政部门要防止层层加码叠加贴息支持,避免出现贷款利率过低甚至负利率带来企业套利、行业攀比、管理混乱等问题。 十、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国家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1.湖北省金融机构专项优惠贷款发放明细情况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填) 2. 湖北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优惠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企业填) 湖北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财政部湖北省监管局 湖北省审计厅 2020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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