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稽[2001]3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纳税申报期限、税款交纳期限和加收税收滞纳金起止时间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4-18
摘要: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纳税申报期限、税款交纳期限和加收税收滞纳金起止时间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稽[2001]32号        2001-04-18


各区县税务分局,各财税分局:

  为贯彻依法治税的方针,努力做到依法行政,规范运作,切实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重申纳税申报期限,税款交纳期限和加收税收滞纳金起止时间的有关规定:

  一、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三、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四、纳税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其税款缴纳的最后期限应与其法定或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申报的最后截止日期相一致。

  五、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逾期缴税的,其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遇国定节假日顺延)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4月1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