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执行《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7〕395号 2007-12-07 各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经亳州、宿州、蚌埠、巢湖、六安、安庆、池州等7个市试点,通过实行清理户籍、认定资格、限量限额、规范开票、清单管理、票表比对、征后核查、大宗验货、预约定耗、纳税评估等一系列管理措施,强化了管理环节衔接,实现了对农产品生产、流通全过程的链条化控管,取得了明显成效。省局决定,自2008年1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执行《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见皖国税函〔2007〕125号)。 针对《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在试点中暴露出的企业手工开具发票、填报清单繁琐的问题,省局已组织宿州市局研制开发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电子开具系统,并与“一盘式”采集系统相衔接,经企业实际运用和省局组织验证运行正常,省局决定一并在全省推广应用,以实现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电子开具、适时采集和自动比对,减轻税企双方工作负担。有关农产品收购发票电子开具系统安装、培训、运用等问题,请各市主动与宿州市局联系,也请宿州市局做好服务工作。 明年7月份,省局将组织对《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研。 各地应认真做好《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确保贯彻落实到位。执行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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