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9]226号 1999-10-23 税屋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转发给你们。有关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经请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具体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凡通讯补贴不发给个人,实行限额内实报实销,超支自付办法的,通讯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凡通讯补贴发给个人,实行包干使用的办法,通讯补贴可扣除规定限额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通讯费限额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管理的补充规定》(桂办发[1998]52号)文件规定标准掌握。具体扣除标准如下表; 住宅电话: 1、在职副省级以上干部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协秘书长,每人每月扣除额(包括管理费和通话费)110元; 2、在职厅(局)级干部,每人每月扣除额(包括管理费用和通话费)80元; 3、区、市、县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安全、外事接待、纪检、监察部门,防汛防震、防火等减灾特殊岗位的移动电话(报当地党委、政府<行政>审批),每人每月扣除额(管理费和通讯费)25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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