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7]31号 1997-2-23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7年2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行为,保障个人所得税政策贯彻执行,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规范管理的内容包括政策管理、税源管理、征收管理、减免税管理、资料管理等。 第二章 政策管理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贯彻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收到上级文件要及时登记、传递和转发。各级税务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应采取有效方式转达纳税人。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接到上级文件,应组织税务人员进行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并做好对纳税人的咨询辅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过程中,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逐级请示报告。上级机关接到下级机关的请示,区地税局,地、市地税局应分别在10日内答复。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答复的,要在答复时限内向请示机关说明情况。 第六条 对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事项,下级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上报交办单位。不能按期办理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 第七条 区地税局及各地、市地税局应不定期对个人所得税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擅自决定多征、少征、停征、不征、更改计税依据、越权减免税及越权放宽优惠政策等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分清责任,按《征管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八条 区地税局及地、市地税局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个人所得税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为完善税收政策提出建议。 第九条 区地税局及地、市地税局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个人所得税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税务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第三章 税源管理 第十条 加强税源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全面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情况,建立户籍管理档案。对新办、歇业、停业的个体业户要及时进行统计。 第十一条 对变化较大的税源,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查、分析和测算,密切掌握税源变化情况,为组织收入提供正确依据。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申报期限内受理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对不按规定申报的纳税人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委托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办理纳税事宜,应按《征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界定纳税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采取按月(季)预缴方法预缴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入,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公告预缴方法和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对纳税人变更预缴方法的,应书面通知纳税人。 第十五条 对高收入特殊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代扣代缴工作,对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双定"工作管理,科学测算确定,公平税负。 第十八条 对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防止税款流失。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查出问题应及时依照《征管法》及有关规定查处,并按规定期限上报专项检查总结。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区地税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人所得税资料传递办法》的要求,加强个人所得税资料的传递工作,加强税源控管。 第二十一条 对个人所得税检举案件及人民来信,收文单位要进行登记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需转办的,应在10日内转给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应在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抄报转办单位备案。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所得税的举报案件及举报人等有关事宜保密,注意保护举报人。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和区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报送《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外籍个人所得税收入统计表》、《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表》及工作总结报告。区地税局及地、市地税局应每半年对个人所有税征收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区地税局对地、市地税局,地市局对县、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考核。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保证开展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专项业务经费,改善个人所得税征收手段,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查质量。 第五章 减免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审批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从受理之日起45日内核实申请人的情况和申请减免税的原因,进行审批,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登记簿,逐户登记减免税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 第六章 资料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资料管理应坚持及时、实用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标准,按月(季)搜集整理,进行归档,做到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管理规范,查阅方便。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扣缴单位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要专门建档管理,分户分析汇总,掌握税源情况,加强税源监控。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指定人员做好个人所得税资料的搜集、整理、传递和保管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对个人所得税资料进行综合管理和分户管理,保证及时提供上级机关所需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区地税局将不定期对各地的个人所得税规范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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