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8]160号 2008-4-18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6月26日起,本法规“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调整,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补充及更正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际便函〔2008〕35号”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学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的相关条款,确保对企业支付的股息性质判定准确,不能将所有税后向外支付的项目一概认定为股息。各地在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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