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条款修订] 津国税函[2009]68号 2009-07-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白酒消费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对落实消费税政策规定、组织税收收入、规范征纳行为和市场秩序、提高消费税征收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白酒消费税管理工作,促进消费税管理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 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白酒企业消费税日常征收及税源控管工作,加大征管理度,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和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要对本地区白酒生产企业摸清底数,避免发生漏征漏管。对帐证不全的小酒厂核定征收消费税。 三、充分利用纳税评估手段,提高消费税征管数据分析能力和税收监控能力。针对白酒消费税征管特点,运用企业生产、财务及税收指标,通过对企业销售变动数据、主要原材料投入产出数据等进行综合分析,考核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监控企业生产、销售情况,防止税款流失。 四、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自查。各单位对白酒消费税征收范围界定、适用税率等政策执行情况要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各单位于2009年8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市局(路径:市局FTP://流转税处/消费税/白酒政策执行情况自查)。 五、根据税务总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它符合条件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市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并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条款修订]未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产品价格发生变化,以及2009年8月1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新品牌、新规格白酒,符合《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白酒生产企业应于价格变动(产品投放市场)的次月起15日内,填报《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上报市局,按规定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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