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外[2002]65号 2002-08-19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请示总局,《通知》第五条“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特指外商独资投资控股企业,不包括中外合资投资控股企业。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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