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库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2000]60号 2000-03-28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要求,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实际困难,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皖政[1999]50号)规定,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库占用的土地在2000年一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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