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国税发[2006]174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1-03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即征即退时,应逐月计算认定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当月的增值税,亦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佛国税发[2006]174号                2006-11-3

  税屋提示——依据佛国税发[2008]185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1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2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增值税退还方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中第三条规定执行。当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以后月份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对结转本年度以后月份办理退还的增值税额,必须设立《福利企业--(年度)结转办理增值税退还台帐登记》(见附件),并在月度纳税申报时报主管税务机关。

  二、认定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在每月办理即征即退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企业当月在职职工人员名单及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人员名单;

  (三)企业当月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资料可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如企业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即征即退时,应逐月计算认定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当月的增值税,亦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

  附件:福利企业--(年度)结转办理增值税退还台帐登记(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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