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税政外[1994]141号 大连市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7-14
摘要: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的退税税款,不论属于哪一年的多缴税款,均应计入到退税当年废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大连市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税政外[1994]141号               1994-07-14

各市(县)、区税务局、对外分局、园区分局、度假区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5号文件精神,现就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的多缴税款,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的退税税款,不论属于哪一年的多缴税款,均应计入到退税当年废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的退税税款,可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大连市税务局

1994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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