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税政外[1994]141号 1994-07-14 各市(县)、区税务局、对外分局、园区分局、度假区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5号文件精神,现就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的多缴税款,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的退税税款,不论属于哪一年的多缴税款,均应计入到退税当年废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的退税税款,可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大连市税务局 1994年07月1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