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7]57号 1997-02-27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106号)转发给你们。对我市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融、保险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所查补的税款,应分别以分行(分公司)或支行(支公司)为单位,由主管国税局机关就地补征入库。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02月2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