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石化壳牌(江苏)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地方税纳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苏地税发[2005]27号 2005-02-2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中删除“地税”两个字。 2.依据苏州地税规[2017]2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日起,本法规有关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内容失效。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石化壳牌(江苏)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地方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4]23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修订]中石化壳牌公司苏州分公司及其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含加油站,下同),应按现行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中石化壳牌公司苏州分公司应缴纳各项地方税收的纳税地点按以下原则确定: 1、市区、吴中、相城区内分支机构从事汽车清洗、养护服务、餐饮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应缴纳的营业税、地方教育附加,在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主管税务机关属地缴纳;其他各项地方税收,汇总至苏州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各市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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