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资[1997]1257号 1997-08-28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财预字[1997]219号关于《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确定的呆帐范围进行处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二、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报批程序处理呆帐,市本级周转金呆帐由各个业务处根据企业提出申请,认真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由资金分局汇总,报局长办公会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区县报周转金呆帐由区县局所属各业务科根据企业提出的申请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财政周转金专门管理机构汇总,报本级财政局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并报市财政资金管理分局备案。乡镇街道一级财政无权审定周转金呆帐。重大项目呆帐审批应报同一级人民政府审定。 北京市财政局 1997年0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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