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非机动三轮客车定额及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征[2000]139号 2000-4-11 税屋提示——依据浙嘉地税法[2007]181号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研究,现决定对浙嘉地税征[1998]130号文下发的非机动三轮客车定额及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非机动三轮客车定额及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如下: 种类 月定额 个人所得税带征率 非机动三轮客车 800元 2% (全日制) 非机动三轮客车 500元 2% (单、双日制) 调整后的非机动三轮客车定额及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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