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0]215号 2000-11-06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4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联社直属营业部如与联社办公用房在一起,应按其使用面积分摊相应的购建费用,不得将其分摊给其他信用社。 二、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费用,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但县联社可将办公用房每年应提取的折旧,按出资额分摊给出资方,其中,基层信用社按规定分摊的折旧额准予在税前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向基层信用社分摊的办公用房折旧费用=基层信用社出资额/投资总额×年折旧额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1月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