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4]193号 2004-08-30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给你们。对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的土地使用税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或备注栏中注明土地面积、坐落地址,请一并贯彻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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