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网络业务代理等业务营业额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7-01
摘要:纳税人从事代办进出口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与代办进出口业务相关的代垫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网络业务代理等业务营业额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011-7-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四条的规定,现将网络业务代理等业务营业额问题公告如下:

  一、网络业务代理的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网络业务代理,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委托方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代办进出口业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办进出口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与代办进出口业务相关的代垫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