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函[2010]111号 2010-04-26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9年度省联社管理费193140023.83元和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开发运行费、省(市)清算等中心运营费、省联社生产管理服务用房购置费共计242359010.99元经省局审核后下发各地(见附件二、三),作为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对分摊费用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因省联社管理费原采取“当年提取、次年使用”的做法,2010年省联社不再提取管理费,2010年省联社实际发生的管理费超过2009年各行社上缴的部分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管理费包括人员费用、办公经费、差旅费、利息支出等管理性质费用。 三、对2009年各行社已摊销的省联社生产管理服务用房购置费,暂不作纳税调整,在2010年提取的折旧支出中作抵减,不足抵减部分,由各行社作纳税调整。 四、2010年起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开发运行费、省(市)清算等中心运营费、省联社生产管理服务用房折旧费(统称“服务费”)采取“按季预扣、年终汇算”的办法。省联社应于年初将当年费用预算上报省局备案,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一至三季度分别按上年实际支出的25%、25%、25%比例在季度申报时预扣,年终决算待省局审核后在次年汇算清缴前下发各地。2011年起省联社管理费也采取上述做法。 五、省联社管理费按信用联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营业收入占全省营业总收入比例分摊扣除,即: 各信用联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本年度应分摊的管理费=省联社本年度发生的管理费×本年度该信用联社、合作(商业)银行营业收入/本年度各信用联社、合作(商业)银行营业总收入 六、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开发运行费、省(市)清算等中心运营费、省联社生产管理服务用房折旧费等服务费按业务量和收益大小分摊扣除,即: 各信用联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本年度应分摊的服务费=省联社本年度发生的服务费×[(该行社存款额/全省存款总额×20%)+(该行社机构数/全省机构总数×20%)+(该行社交易笔数/全省交易笔数×60%) 七、省联社及各市办事处各项成本费用,应从实际出发,从服务基层行社出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列支。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信用联社、合作(商业)银行的管理,超过分摊标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附件: 1.国税函[2010]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2009年度各行社应分摊扣除管理费明细表 3.2009年度各行社应分摊扣除服务费明细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0年4月2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