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8号 2022-9-19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本法规自2023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扎实推进口岸环节非冷链货物有关疫情防控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新增“已实施预防性消毒”(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WS/T 774-2021)规定:“预防性消毒为在没有明确的传染源存在时,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的消毒。”)申报项目,该项目为勾选项,包括“是”和“否”两个选项,进口货物境内收货人或其报关单代理人如已开展“预防性消毒”则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二、实际进境货物必须填报“已实施预防性消毒”和“启运日期”。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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