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财规[2022]21号 2022-9-30 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福建会计人才队伍状况和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福建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会计处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适应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培育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7〕52号)精神,遵循会计人才成长规律,完善符合会计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培养一支结构优、素质高、富于创新、乐于奉献的会计人才队伍,为我省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强有力的会计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新时代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在我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指挥棒作用,提升我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我省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2.坚持科学评价。完善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标准,以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 3.坚持以用为本。促进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会计人员聘用、使用制度与职称制度相衔接,引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要求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 1.完善会计职称层级。会计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相对应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形成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会计人员职称评价体系。 2.会计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3.有效衔接职业资格制度。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1号),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会计师职称,其任职时间从聘任时间起算。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持注册会计师证书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及申报评审。 (二)完善评价标准 1.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坚持把职业道德评价放在首位,引导会计人员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要求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并通过个人陈述、单位考核、奖惩记录等方式综合考察。对存在违法乱纪、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文献复制比高等情况的,在职称评价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对相关人员和单位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1号)有关规定处理。 2.科学评价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注重对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引导会计人员全面掌握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熟练运用会计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有效参与经营管理和决策。切实改变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会计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鼓励会计人员扎根基层。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适应不同层级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并合格后,在成绩有效期内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采取评审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2.完善评审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职称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会计人才担任评审专家。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会计人员职称评审客观公正。 (四)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 1.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相结合。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会计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推动会计人员职称制度与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 2.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使用相结合。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会计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到相应会计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和会计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从事相关岗位会计工作。 3.推动海峡两岸会计职业资格互认互通。在我省从事财务、会计等相关业务的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台湾地区记账士职业资格的,可申请采认会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台湾地区会计师职业资格的,可申请采认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采认通过后,视同在我省范围内具备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实现会计人员知识更新、能力提升的重要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要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闽财会〔2019〕1号)等有关要求,创新和丰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提升能力。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建立完善会计人员职称评价体系,是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事关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和广大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职称工作综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省职称评审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是全省会计系列职称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会计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细化工作措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实施,稳妥有序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管理规定,做好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工作,妥善处理好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会计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引导,推动社会参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鼓励会计人员积极参与,引导社会各有关方面积极关注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本方案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能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04〕30号)、《福建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12〕30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福建省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17〕8号)于2024年12月31日废止。本方案印发之日至原评审办法废止之日的过渡期内申报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可选择根据本方案或原评审办法报名参加评审。本方案由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附件: 1.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2.福建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附件1 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不含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并合格后,在成绩有效期内申报。 第四条 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岗位变动,现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新岗位工作业绩的,可以申报转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转评人员必须先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在成绩有效期内申报。 第五条 按照本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评价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求的资历年限。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档次)的当年不得参加评审,其中: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2年申报。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会计师职务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会计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会计师职务满10年。 第八条 专业经历和工作业绩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经实施后效果明显。 (二)在参与经营决策、开展管理会计应用、探索财务会计工作新方法新举措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撰写的工作调研报告、管理会计案例报告、管理建议书等获得认可或采纳,对提升管理效率、实现发展战略等方面成效明显。 (三)立足会计工作,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贡献突出、成绩显著。 (四)在会计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年度咨询等2项以上。 (五)直接参与政府或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接受司法部门委托的重大经济案件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有重要作用,或受到有关政府或部门立功嘉奖、通报表扬。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取得会计师资格后,能够结合本职工作实际的某项业务或事项,独立撰写1篇具有较高使用价值和参考价值的会计案例或调研报告(字数不少于3000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或《福建财政》财会天地栏目公开发表(限独著或第一作者)1篇以上会计类论文。 (二)公开出版会计类专著、教材等1部以上(本人撰写的字数不少于2万字,独著不限字数)。 (三)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福建省会计学会立项的会计类研究课题1项以上。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公开发表”是指在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省级以上期刊或《福建财政》财会天地栏目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不含报纸、增刊、专刊、套刊、电子期刊等。 (二)“公开出版”是指取得“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的正式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论著。 (三)“大中型企业”分类标准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四)“以上”和“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五)年限均按周年计算。 附件2 福建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客观公正地评价高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不含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 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采取评审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按照本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评价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求的资历年限。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档次)的当年不得参加评审,其中: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2年申报。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年。 (二)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2.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三)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满3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财务会计类研究成果获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的前3位完成人。 2.获得财政部授予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3.被财政部聘为全国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及内部控制等标准体系建设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并参与已发布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 第七条 工作经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累计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或相当级别以上领导满3年。 (二)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并累计5年以上。 (三)会计师事务所申报人员,现任职单位申报前一年度应列入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30名(参见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家信息》),且累计在该类型单位有5年以上合伙人工作经历。 (四)获得福建省会计领军人才证书,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 (五)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0年以上,且连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10年以上,并在核心期刊独立公开发表财会类论文2篇以上。 第八条 专业经历和工作业绩条件 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工作业绩突出,符合下列至少2项条件: (一)主持或直接负责制订会计类地方性法规;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会计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准则指南等,担负其中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 (二)主持或直接负责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机制、方法技术等方面改革,在管理会计、内部控制、预算绩效管理、会计基础规范、会计人才培养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付诸实施并形成典型案例、改革成果报告或管理建议书,在设区市以上范围或全省乃至全国行业系统推广运用。 (三)主持或直接负责省级以上单位组织的会计改革、预算绩效、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化等方面试点工作,取得典型经验,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采纳推广。 (四)主持或直接负责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使本单位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前10名或全省同行业前5名,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五)主持或直接负责完成企业上市、改制、收购、兼并、清算、重组等工作,成绩显著。 (六)主持或直接负责单位经营决策与管理活动,提出单位财务管理、经营管理或核心业务中会计相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问题的解决方案,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得到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认可。 (七)在省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承担经济论证、财务监督检查等工作,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八)负责2家以上上市公司或5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遵循执业准则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或接受省级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负责2项以上重特大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项目,出具的报告得到委托部门充分认可。 (九)因会计相关的工作,获得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表彰的先进个人等称号。 (十)主持完成的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获得省部级以上会计相关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第九条 理论水平条件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熟悉国内外会计发展最新动态,对会计专业理论有深入研究,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结合本职工作,独立撰写1篇由本人主导实施且具有较高使用价值和参考价值的会计案例或调研报告(字数不少于5000字),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福建财政》财会天地栏目独立公开发表1篇以上会计类论文或主持完成1篇以上案例入选省部级以上会计类案例库,并在核心期刊独立公开发表1篇以上会计类论文。 (二)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类著作(独著)1部(字数不少于10万字,以前言或者后记标明的撰写字数为准),且在省级以上刊物或《福建财政》财会天地栏目独立公开发表1篇以上会计类论文。 (三)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限课题组成员前2名)完成3项省级以上会计类研究课题。 第十条 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报送相关材料,经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考核后,提交福建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大中型事业单位”是指三级医院和编办批准的副处级以上规格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办没有明确批复单位级别的,以单位主要负责人级别认定)。 (二)“大中型企业”分类标准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大型企业为采用财务集中管理模式而专设的一级财务管理公司等机构视同大型企业财务部门。 (三)“公开发表”是指在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省级以上期刊或《福建财政》财会天地栏目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不含报纸、增刊、专刊、套刊、电子期刊等。 (四)“公开出版”是指取得“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的正式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论著。 (五)“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六)“省级以上会计类研究课题”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立项研究项目、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的会计类研究课题,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重点课题中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和省财政厅立项的重大会计类研究课题。 (七)“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包括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和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八)“以上”和“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九)年限均按周年计算。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修正: 《福建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研究制定《福建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依据及背景是什么 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国家及本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结合本省实际,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二、本方案适用的人员范围是什么 本方案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能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 三、会计系列职称的层级和名称都是什么 会计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对应的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四、会计系列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是如何对应的 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五、会计人员职称如何与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衔接 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会计师职称,其任职时间从聘任时间起算。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持注册会计师证书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及申报评审。 六、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有何要求 继续教育是实现会计人员知识更新、能力提升的重要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要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闽财会〔2019〕1号)等有关要求,创新和丰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提升能力。 七、会计系列职称评价的方式有哪些 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职称实行评审和面试答辩相结合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申报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并合格后,在成绩有效期内申报。 八、会计人员申报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评价条件是什么 具体见方案附件《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福建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九、申报职称评价过程中出现失信行为如何处理 对存在违法乱纪、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文献复制比高等情况的,在职称评价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对相关人员和单位按照《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21〕1号)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方案何时生效、何时废止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04〕30号)《福建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12〕3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福建省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17〕8号)于2024年12月31日废止。过渡期内申报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可选择根据本方案或原评审办法报名参加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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