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刑申127号 缪某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8-28
摘要: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发文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20)浙刑申127号

  发文日期:2020-08-2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

(2020)浙刑申127号

  缪某松:

  你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7)浙0411刑初478号刑事判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刑终91号刑事裁定和(2019)浙04刑申5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