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20)浙刑申127号 发文日期:2020-08-2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 (2020)浙刑申127号 缪某松: 你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7)浙0411刑初478号刑事判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刑终91号刑事裁定和(2019)浙04刑申5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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