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发票承印企业类别的通报[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02]46号 2002-04-28 税屋提示——依据内地税字[2007]19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发票的源泉控管,进一步提高我区地税系统发票承印企业印制水平,确保发票印制质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内地税字[2002]165号)的要求,地税系统14家发票承印企业对照《发票承印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分类标准和设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自查定类并报当地方管地方税务局的审核。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企业自行申报和主管局审核、区局复核的基础上,本着质量优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的原则,对14家发票承印企业进行了认真复核认定,现将分类结果通报如下: 一、A类发票承印企业7家: 1、赤峰市金惠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2、伊盟地税局印刷厂 3、通辽市税兴印刷厂 4、内蒙古金岁税务印刷厂 5、包头市税务印刷厂 6、兴安盟利达工贸公司税务印刷厂 7、乌海市税务印刷厂 二、B类发票承印企业4家: 1、呼盟地税票证印刷厂 2、兴安盟利兴劳动服务中心印刷厂 3、巴盟盟委机关印刷厂 4、阿盟鑫税印刷厂 三、C类发票承印企业3家: 1、乌盟税务印刷厂 2、满州里市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印刷厂 3、锡盟地税局印刷厂 今后发票承印企业将实行每二年审核认定一次的制度。各发票承印企业应当确立市场意识和产品质量意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讲求质量信誉,提高印制水平,保证发票的印制质量,争先创优,为我区地税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2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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