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函[2002]4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广告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6-03
摘要:关于媒体单位按照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企事业单位经办人相应回扣的问题,如果经办人是本单位职工,为本单位联系发布广告,从中收取回扣,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经办人不是本单位职工,为其他单位联系发布广告业务,从中收取回扣,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广告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2]44号        2002-6-3


延边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广告回扣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延州地税发[2002]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媒体单位按照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企事业单位经办人相应回扣的问题,如果经办人是本单位职工,为本单位联系发布广告,从中收取回扣,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经办人不是本单位职工,为其他单位联系发布广告业务,从中收取回扣,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六月三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