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等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流字[1989]571号 1989-12-12 海南省财税厅: 你厅琼财税<1989>流字第141号《关于对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等税收问题的请示》收悉。文中反映财政部(89)财会字第33号《关于国营企业的各项收入严格按规定入帐核算的通知》中第4条规定:“企业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其租金收入应作为更新改造基金入帐,不得将这部分收入作为企业经营收入,提取留利、发放奖金。”对这部分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房产税要求明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营业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第4条第17款规定“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经营各种财产、场地、物品出租业务所取得的租金和租金性质的收入。”据此,对企业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房产税。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出租多余闲置房屋应按取得的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国家税务局 1989年12月12日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