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7-11
摘要:为进一步增强个体工商户抵御风险能力,提振个体工商户经营信心,全面促进我省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银保监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银保监局

2023年7月11日

山西省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个体工商户抵御风险能力,提振个体工商户经营信心,全面促进我省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方案实施原则

  (一)降风险、全覆盖、风险补偿原则。充分发挥保险的损失补偿作用,定制专属保险保障方案,为登记在册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全方位、综合性、普惠性的保险保障,确保应保尽保。

  (二)合规化、保民生、丰富措施原则。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规律,界定权力边界;依托保险产品,支持个体工商户持续经营,提升包括新市民在内的各类劳动者创业就业动力;运用市场规律保民生,丰富政府“放管服”具体措施。

  (三)稳就业、保主体、纾困助力原则。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为重要抓手,为全省个体工商户纾困助力,对保险责任内的保险事故应赔尽赔,促进全省个体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惠商保”。

  (二)参保范围:注册地址及营业地址为山西省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三)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四)保费标准及来源:以户为单位,为正常开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每户100元保险费。各县(市、区)财政应付保费计算方式:保单生效期间内登记在册的实有个体工商户×65%(市场监管总局调查的我省个体工商户活跃度)×100元=本区域应付保费总额。该总额以5∶3∶2的比例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级负担。

  (五)保费支付程序及方式:“惠商保”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投保,各地根据保单保费金额,按照个体工商户数量和活跃度比例,确定各地应支付总额,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负担比例金额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拨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向保险机构指定账户支付。

  (六)保险责任:对保险合同约定的营业场所或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经济损失、经营财产损失以及依法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从业人员和第三者人身伤亡及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提供保险保障。单次赔偿限额以实际招标后签订的合同为准,但不低于本标准。

保障内容 保险标的 保险范围 累计赔偿限额 单次赔偿限额
持续经营
保障
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补偿责任 商户营业中断或经营困难造成的间接损失,因自身经营能力或者市场竞争造成的除外。 1.188万元 按照山西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一类1980元、二类1880元、三类1780元),按实际中断天数计算,连续中断三天起赔,累计最长不超6个月。
经营财产
损失
个体工商户用于营业的自有或租用房屋建筑及室内(外)财产、装修、存货损失赔偿责任 约定的营业场所或生产区域内,因常见意外事故(盗窃、火灾、爆炸等)或自然灾害(暴雨和洪水等)造成标的直接损失。 3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5万元。其中,室内财产、装修损失责任限额5万元,存货损失赔偿限额5万元,室外的以实际投入计算,损失赔偿限额5万元。每个保险期间不超过两次。
从业人员
人身伤亡
依法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约定的营业场所或生产区域内,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 6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万元,每人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3人。每个保险期间不超过两次。
第三者
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或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约定的营业场所或生产区域内,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员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3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5万元,其中,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10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5万元。每个保险期间不超过两次。


  以上为此保障方案的承保范围及承保限额,具体承保条件、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等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七)实施期限:“惠商保”实施期限暂定三年,按年投保。承保当年可根据本项目上年运行情况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适当调整完善保障方案。

  (八)风险减量服务:“惠商保”实施过程中,应当建立风险减量服务机制,以一定比例列为风险减量服务费用,并按相关规定据实列支。风险减量服务费应用于参保商户的事故预防工作,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不结余不转存;也可用于在保险期间内,协助投保商户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事故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对风险减量服务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开展事故预防工作时,投保商户应予以配合,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九)项目组织及实施:

  1.承保机构

  (1)省市场监管局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共保体”模式,通过统一招标的方式,根据评标得分由高到低,在省内选择4-6家承保能力强、服务质量好、业务网点多、覆盖面广、有良好风险管理能力和充足偿付能力的保险机构作为“共保体”成员,其中得分最高的为主承保机构。中标周期为一年。

  (2)承保机构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服务明细,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主动提供风险减量服务,丰富风险减量服务手段和措施,协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开展多维度的风险管理活动,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降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风险损失。

  (3)承保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保险业务,提供风险减量服务应当据实列支有关费用,不得用于与“惠商保”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

  (4)发生保险事故,承保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最大限度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保险经纪机构

  (1)省市场监管局可通过统一招标的方式,选择2家具备相应资质、服务质量好、经营能力强的保险经纪机构提供本项目的保险经纪服务,中标周期一年。

  (2)保险经纪机构应在保险经纪合同中列明具体服务内容及资费标准,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拟定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风险减量、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等项目在内的保险经纪服务。

  (3)保险经纪机构应在承保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内开展“惠商保”保险经纪业务,在我省辖区内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实施本项目。

  (十)项目技术支持:“惠商保”可通过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实施项目管理。信息管理平台由主承保机构负责搭建及运维,有关费用由“共保体”成员分担。参与各方可依据各自职责提出开发需求,并设定相应管理权限。平台建成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实现线上查看保障方案,并完成投保、理赔等全流程操作;省市场监管局、承保机构等各方可通过平台实现数据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管理目标,并获取平台数据,为后续评估项目实施效果提供参考。平台数据在获取和使用过程中应当符合相关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保密管理,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平台及数据所有权归省市场监管局所有。

  三、服务监督机制

  “惠商保”实施过程中应当建立全流程、多渠道的服务监督机制。

  (一)制定服务标准。承保机构应当在省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制定涵盖保险业务全流程的服务标准,尤其对于承保、风险减量以及理赔等重要环节,需明确服务考量评价标准,畅通反馈通道,持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服务质量评价可作为下一年度遴选承保机构的重要考量之一。保险经纪机构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为政策性保险业务、政府委托业务提供服务的,佣金收取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二)设立服务电话。本项目将设立统一的服务电话,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可通过拨打服务电话进行保险方案咨询、保单查询等,如在投保、理赔及其他服务过程中遇到问题,还可通过拨打服务电话或12378进行服务反馈或投诉处理。

  (三)开展客户回访。“惠商保”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并向承保机构及时反馈,承保机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对回访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或服务需求作出回应,提出相应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发挥民生保障作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部门协作,统一组织实施。“惠商保”项目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工作要求,由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山西银保监局三部门分工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组织协调、项目实施、宣传指导、监督管理和评估考核等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不断提高保险保障的覆盖面和精准性,重点强化新市民创业就业保障支持,提升保险服务质效,使这项普惠性、民生性工作得到社会的支持和认可。充分运用移动电视、数字报刊、网络自媒体等新兴媒体,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制定通俗易懂的宣传素材,做到政策宣传到户。积极深入基层广泛宣传“惠商保”项目,增强广大个体工商户风险管理意识,确保应保尽保。积极主动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支付本级应付保费。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负担比例做好经费保障,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所需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确保合规经营。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承保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合规经营,切实维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市场监管、财政、保险监管、保险经纪、承保机构等多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有效化解个体工商户经营风险,激发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力,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送到每户个体工商户的心坎里,把好事办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3年7月11日印发

标签: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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