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财税法[2024]1264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12-11
摘要: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除贯流式火力发电之外的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财税法〔2024〕1264号      2024-12-11

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水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落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安徽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表》(详见附件)执行。

  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三、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除贯流式火力发电之外的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四、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五、水资源税收入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享,省级分享70%,所在市县分享30%。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他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税 屋附件:安徽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表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1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