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17
摘要: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这里所说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这里所说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的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企业,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在核实其全年应纳税所得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后,再由核心企业据以办理汇总纳税事项。未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并签字盖章的,一律无效。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含所属工附业企业),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应上交的所得税,分别由铁道部、民航总局、邮电部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交纳。

  西藏驻区外企业的所得税回藏缴纳。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及其直属机构负责征收;地方所属企事业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一律以总行(总公司)为单位按季集中缴中央金库,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年终与财政部统一进行清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除其国内险业务净收入就地分季向中央金库预交外,涉外险业务及其他业务净收入由总公司分季向国家税务总局预交。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缴纳办法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对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具体预缴日期和税款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年终将境内、境外所得合并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也可退还给纳税人。

  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月份(季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下同)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份(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三、企业清算时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所说的清算所得,是指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四、企业合并、分立、终止时所得税的缴纳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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