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征[1994]258号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4-25
摘要:对个别纳税人确因有特殊困难或因新税制政策变化,不能按期缴纳的税款,可由企业提出缓缴税款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缓缴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到期催缴入库。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征[1994]258号           1994-04-25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2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0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去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认真清理欠税的指示精神,各分局高度重视极采取措施,认真组织清理拖欠税款,取得了显著成效,保证了全年税收任务的完成。今年一季度,由于新税制实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其他各种原因,欠税有增长势头,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为了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严肃税收法纪,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加强清理欠税工作紧急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加强税收征管,积极清理欠税,严防税款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欠税的指示精神,各分局要抓住时机,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清理欠税,坚决遏制住欠税的增长势头,税务机关必须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欠税管理,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保证税款及时足额组织入库。要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坚决清理旧欠,杜绝新欠的发生,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依法按日加加收2‰的滞纳金,不得随意缓征或减免。

  二、对个别纳税人确因有特殊困难或因新税制政策变化,不能按期缴纳的税款,可由企业提出缓缴税款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缓缴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到期催缴入库。对未经批准而拖欠税款的纳税人,必须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要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严格缓缴税款的审批制度。关于对缓缴税款审批权限、市局曾以京税征[1992]555号文明确,现重申凡缓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区、县分局报市局审批;凡缓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分局审批;缓缴税款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区、县分局审批后,报市局备案。各区、县分局要严格执行缓缴税款审批权限,不得擅自越权审批。

  四、建立清理欠税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度。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清理欠税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各项清欠措施和办法,制定清理欠税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清理欠税工作,制定清欠计划,建立纳税单位欠税、缓缴情况台帐,对企业欠税进行统计分析,按期向市局报送有关资料并实行目标管理,强化检查与考核,兑现奖惩规定。同时,继续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和银行等部门的配合,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联系,齐抓共管,清理欠税。

  五、各分局在清理欠税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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