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法人所得税
现行:
内资——以企业为纳税人,兼顾有生产经营的非企业单位法人的需要,除特定情况外,总分机构分别纳税。
外资——以法人为纳税人,除特定情况外,总分机构统一纳税。
新法:实行了法人所得税,以所有企业和有收的组织为纳税人,总分机构实行汇总纳税,但境外亏损不得与境内盈利抵减。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理由:国际惯例,民事法律体系完善、与现行的外资政策相衔接,经济活动参与主体的规范化,征收水平提高、走向世界的需要。
2、类分纳税义务为完全和有限。
现行:义务不明确
境外所得如何征税不明确
与其他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划分不清
新法:分类设定纳税义务,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3、较低的税率
现行:多种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预提税率、照顾性税率。
法定过高、地方失效。
选25%的理由: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水平,同周边国家相当。
一般税率:25%
非居民: 20%
小型微利企业:20%
高新技术企业:15%
4、明确以收入为核算的起点
企业所得税的起点有:收入、应税收入、所得、应税所得
5、合理的扣除规则
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据实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有限的扣除;合理的准备可适度计提……
新法:合理的人工支出据实扣除
适度提高综合折旧水平,外11%-12%,内资7%
公益性捐赠扣12%
利息支出的条件更为严格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的条件会适度放宽
业务招待费维持现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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