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1999]21号 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治理经济发展环境重大决策,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税收环境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2-10
摘要:为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湖南经济发展,省委、省政府作出了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决策。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税收环境,为湖南经济发展服务,省局就我省国税系统如何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2、税务代理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格按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代理范围开展工作,严禁强制代理,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取代理费用;严禁将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交由代理机构办理并收取费用,坚决纠正将代管监开和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交由代理机构办理并收取费用的作法。

  3、对其他税外收费,要严格按省局《关于重申和明确我省国税系统收费行为几个规定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51号)规定执行,严格按规定清退和收取保证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清退保证金。

  (二)税务专业报刊发行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强制发行、搭车发行。严禁对纳税人推销发行个人书籍及代其他部门、单位推销发行报刊、读物。

  (三)税法宣传严禁向纳税人拉赞助,个别特殊情况下纳税人要求赞助的,应严格遵循自愿的原则。各地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装备)购置等要量力而行,严禁以任何名义向纳税人摊派费用或借款,严禁向银行贷款搞基建。

  (四)进一步规范纳税检查。除有举报或重大偷税嫌疑外,对同一企业在同一纳税期限已经进行过检查的,原则上不得再进行检查;日常检查原则上不采取大规模检查的办法;对涉外企业和单位的日常检查由涉外税务部门进行,对涉外企业和单位的举报案件和重大违法案件,经县以上国税局局长批准,由同级稽查局负责稽查,稽查时,税务人员必须持涉外税务检查证方能进入涉外企业稽查,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进入涉外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同时,稽查局与主管涉外税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互通信息。国税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定的依据并符合法定的程序。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六)明确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各地要牢固树立主动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办事时限的,要在法定时限内尽快地依法办理。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办理领购发票审批手续,国税机关应当在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办理并告知纳税人办理结果和依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完成的,最多可延长5日,并告知纳税人有关原因。

  (七)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强化优质服务。各地要严格按省局《关于在全省国税系统推行规范服务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07号)、《关于向社会公布5个文明服务示范单位的决定》(湘国税发[1997]019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标准〉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171号)规定,推行办税公开,实行规范服务,倡导承诺服务;要层层建立健全纳税人申诉制度,为纳税人提供广泛的行政救济手段,对纳税人投诉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明确答复;要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系统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9]9号)规定,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对执法违法的,要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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