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函[2004]246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9-16
摘要:贵州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铜仁地区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安顺市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黔西南州饲料产品监察所。其他单位出具的饲料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不能作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依据。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黔国税函[2004]246号                2004-09-16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文件要求,我省饲料质量检测机构确定为:

贵州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铜仁地区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安顺市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黔西南州饲料产品监察所。其他单位出具的饲料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不能作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依据。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本企业生产的全部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