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5]122号 2005-07-11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应按期将有关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传送各区(分)局,由各区(分)局按相关规定核实处理。 二、[条款废止]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如果经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批准予以延期申报的,在批准申报期限内,外贸企业应及时向各主管区(分)局提交批准延期申报的资料。 三、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明确为出口日期。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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