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地税翻印[2001]23号 2001-08-20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琅歧分局: 现将《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2001]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政府现颁发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管办法与正在执行的“防洪工程维护费”征管办法相比,政策变动较大。为做好“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请各征收局抓紧组织贯彻落实,对内要认真组织干部学习掌握政策业务,对外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同时要求在年底前做好“防洪工程维护费”结算工作,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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