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42号 2007-02-02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认真加强对纳税人以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及数据采集相关政策的宣传与辅导,要将征前审核等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在数据采集的源头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二、从对“2005年度我市综合征管软件中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税额大于稽核系统中第一联涉及税额”的核实情况来看,我市部分区、县局存在海关完税凭证清单数据在自动传输过程中丢失数据及数据汇总时同名文件覆盖丢失数据的现象。各局要对这类问题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包括海关完税凭证在内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传输的完整、准确、及时。 三、对稽核比对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审核检查,是增值税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总局、市局的相关规定,认真、负责的开展此项工作,并加强对日常审核检查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准确掌握审核检查情况。 四、各局要对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和总结,总结报告及《2006年XX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见附件)应于2007年4月1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分票种,从造成比对异常的原因(属于一类技术性错误的发票,也要分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等分类说明),核查结果发现的问题,核查处理结果,采取的工作措施等方面进行说明。对管理部门处理的一般性违规和移交稽查立案查处发票应附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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