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营业额。”在这里并没有提及纳税人是否必须具备建筑业资质。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新营业税实施条例颁布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废止了117号文件“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的表述。 那么纳税人是否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安装)资质才可以享受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呢?笔者认为不妥,有以下理由。 三、维护地方税收利益,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企业一般系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真正的建筑企业很少是提供自产货物的,因此原视同销售征税规定一律将其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显然使作为地方税收收入的营业税减损,地方财政收益受到影响,因此新营业税条例予以了更改,如果继续坚持117号文的相关表述,要求必须具备建筑业资质才可以分开征税,则显然有悖于营业税实例此项规定的内涵。 作者:盐河畔王越,QQ65758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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