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A公司商定,由A公司将我公司所需实物资产作为出资组建一个新的B公司,我公司再收购B公司的80%股权。在A公组建B公司的过程中,对实物资产部分通过资产分割的方式注入B公司(无相关发票)。现我公司收购B公司的80%股权后,对分割的实物资产如何进行折旧?折旧金额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出?将来资产报废时,所得税税前扣除能否认可? 答:1、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税处理。 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A公司以实物资产向B公司投资,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并按照以上规定确定销售收入。B公司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计算的折旧并税前扣除。 2、股权收购所得税处理。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B公司80%的股权,不论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B公司(被收购企业)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及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该资产报废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处理。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不经税务机关审批,在税前扣除;否则,应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可税前扣除。 3、关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开具发票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703号)规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是经营活动,没有发生经营业务收付款行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货物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B公司应取得货物发票;贵公司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不需开具发票,B公司不需取得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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