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所便函[2011]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4-1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赣地税所便函[2011]3号      2011-04-13

  一、2010年度国家对企业所得税出台了哪些新的政策?

  答: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研究制定颁布了与《企业所得税法》相关的配套政策、制度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针对企业的涉税收入、成本费用等事项出台了相关规定,包括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债务重组收入、财产转让所得、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等收入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以及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等相关规定。二是制定并出台各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包括《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等;同时,对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及建筑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也出台了相应的文件。三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税收优惠的规定制定了配套政策,包括支持和促进就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等方面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某自开票货运企业,税务机关在巡查时发现,公司的车辆停运半年之久而仍计提了折旧问题.问:货运企业车辆什么时候有货运输难以料定,税法有什么规定,停运多久不能计提折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三、企业的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进行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对于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扣除。

  四、某公司2006年发生股权投资损失,主管税务机关已经确认,因没有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和投资收益,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就没能直接在税前扣除。公司可否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应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这项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因此,上述公司可在2010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指的是什么技术?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仅指文中列举的范围,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它技术,两部门将根据情况适时补充通知。

  六、高新技术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可以享受15%的税率优惠,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能否享受该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分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计算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明确,中国境内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总额,适用25%的税率,即使企业境内所得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时,其在中国境内、外所得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仍适用25%的税率。

  七、本年收到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是否并入本年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如果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的规定,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否则,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企业向个人融资借款,按银行同期利率,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九、企业采取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租赁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十、某企业历年来都处于无利润的状态,资产也达不到3000万的水平,雇工人数也在100人以下,在核定征收定额税时能否采用小型微利企业的20%税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是税收优惠政策,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

  十一、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十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征收是否要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表?

  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征收要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表,具体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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