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0]45号 2010-12-3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多渠道筹措文化事业建设资金,加快本市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征收部门)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第四条(计征标准)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第五条(缴纳和划转) 缴费人应当在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中央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市级金库。 第六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 文化事业建设费用于发展本市的文化事业。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应用解释部门)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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