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煤灰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这是大家公认的,毫无疑义。至于实务中如何征税,则各地视具体情况可能有所不同。总局2011年第32号公告一出,可以说给大家出了一个难题! 我们最近查了几家电厂。粉煤灰基本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有直接利用价值,直接或通过自设的三产公司销往水泥厂等做原料,每吨价格7元至30元不等。第二种情况,无直接利用价值,水泥厂等无法直接利用,不但要无偿赠送,还要花钱雇人(7元/吨)负责处理。我们询问了承包人,承包人言明进行二次加工,合格后再销给水泥厂等。 对于第一种情况,按照销售价格计算征收增值税;对于地二种情况,销售价格不好合理确定。执行总局2011年第32号公告视同销售征税,销售额的确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如果按照第(一)款确定,有的纳税人从未卖过此类货物,无法确定价格;如果按照第(二)款确定,则纳税人情况各异,粉煤灰又不是产品,无产品标准,质量差异大,从而价格差异大,不具有可比性从而无法参照;如果按照第(三)款来确定,而粉煤灰不是产品,甚至连副产品都算不上,就是生产过程中遗留的废弃物而已。至于成本,纳税人根本就不计算或无法计算粉煤灰成本,从而无法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价格。 总局2011年第32号公告,的确给大家出了一个难题! 还有“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更是难题,考验基层人员水平的压轴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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