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纳税人)》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12]5号 2012-02-03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精神,省局对原《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纳税人)》(鲁地税函[2009]118号)印发的表样进行了修订,在其第14行下增加第15行纳税调整额(填写新税法施行后投资者费用扣除额)、第16行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两个横栏(详见附件)。 该表修改后,第2、5、8、11、12行填写时不再参考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因素。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修改后申报表的填写要求,对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率和实行定额征收的所得额适当进行调整。 现将修改后的申报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局抓紧时间做好该表的印制、发放、培训、填报等工作。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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