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差旅补贴是计入差旅费还是福利费? 解答: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会计实务中一般是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界定的范围作为基础。 1.职工福利费包括的内容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2.职工福利费不包括的内容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上述职工福利费不包括的内容,在会计核算时计入“工资薪金”。 根据上述财企[2009]242号规定,差旅补贴不在“职工福利费”核算的范围内,所以差旅费补贴不应该计入福利费中。 对于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于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范围也有规定,其中也没有涉及到差旅补贴,因此税前扣除时对于差旅补贴也是不需要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差旅补贴,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税前扣除,都不需要计入“福利费”,而是直接计入差旅费。 “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要受14%的比例限制,对于合理的差旅费一般都是全额扣除。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关于差旅费缴税的问题 问:想请教一下,我们出差补助中,每天的膳食补助是否能算在每月收入中缴纳所得税?事实上因为出差在外而且在外面吃饭又比在家或单位贵多了才补助的?这样收所得税是否合理?我们用就餐发票应该可以报充吧?税法对此有没有规定?谢谢! 答:合理的差旅费补助不需要计算个人收入中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来源:安徽税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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