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2011-7-8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核定方法和征收率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必须清算条件但至今仍未办理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2007年1月1日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海口3%,三亚4%,其他市县2%。 (二)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海口、三亚7%,其他市县6%。 (三)在2009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中部地区,包括琼中、白沙、临高、屯昌,普通住宅6%,非普通住宅(除别墅以外)7%,别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8%;其他地区普通住宅9%,非普通住宅(除别墅以外)11%,别墅、商业用房及其他房地产项目12%。 (四)若房地产开发项目跨年度销售的,则根据不同的销售年度分别适用核定征收率,无法区分具体销售年度的,一律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时间,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确定。 三、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款的计算 应交土地增值税税款=房地产销售收入×适用核定征收率 五、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流程 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实地调查认定内容属实后,报经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该项目采取核定征收; (二)向纳税人出具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 (三)组织进行核定征收核查; (四)出具核定征收意见报告; (五)报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六)各市县(区)局税务机关做出清算结论,下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4]122号)第五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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